結婚是人生大事,當然結婚登記也是其中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小編幫各位找了一些有關結婚登記需注意的事項,裡面包含結婚登紀需要的資料、與外配登記需要的資料與辦理的方式及在國外結婚回國後應該如何登記,也祝近期要結婚的新人們百年好合、永浴愛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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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若隨同遷入需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註: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辦理結婚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 新式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
- 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授權國內親友辦理,外文(及中譯文)結婚證書及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外文結婚證書,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身分證件(護照)及「取用中文姓名申請書」,如係於國外作成上開文書,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或已向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公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書。
- 法令宣導: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始生效力。
問:我要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証件?結婚一定要有結婚証書嗎?
答: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請帶男女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証、印章(或簽名)、結婚書約及每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換發身分証用)。
問:國人和外國男子在國外結婚,要準備那些證件辦理結婚登記?
答:請準備結婚證書(已在政府機關註冊登記符合行為地法)並翻譯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姓氏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習慣的姓氏)及女方戶口名簿、身分證、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問:我和大陸女子在大陸已結婚,要準備那些證件辦理結婚登記?
答:
- 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結婚公證書。
- 入出境許可證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停留效期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戶口名簿
- 印章
- 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
問:我的另一半是外國人,結婚後應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答:與外國人結婚者,應攜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部規格)1張並準備下述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同時換發身分證。繳附結婚證書、單身證明及其中文譯本(均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之單身證明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對方政府機關已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即毋庸提具單身證明。外籍配偶中文譯名之姓氏應符合我國使用姓氏之習慣,或經其本人親自取用符合我國姓氏習慣之中文姓名。
問:我在香港結婚已生效,請問要備什麼文件至貴所辦理結婚登記?
答:
-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中華旅行社驗證之文件可以使用。配偶單身證明文件非必要之文件。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最近1年以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用)。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行政院於香港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資訊來源:平鎮戶政事務所